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你有喂养流浪猫狗的权利,在喂养过程中也享受到了喂养的乐趣。那么一旦所喂养的流浪猫狗给别人造成损失,就是你应当承担责任的时候到了,这是你必须的义务。关于此类纠纷,已有现成的判例。
真实案例哦:
2012年北京某小区曾发生过一起“流浪猫伤人,投喂者却成被告”的案件。
小区业主肖小姐遛狗没有栓狗链,导致自家宠物狗与附近的流浪猫发生撕咬。
肖小姐为了保护自家的宠物狗,就把流浪猫踹开,在此过程中,她被流浪猫抓伤了。最后,她花去了医药费1815.75元,交通费70元。
肖小姐回家后越想越气,就把小区的另一个业主乔小姐告上了法庭。因为她认为乔小姐经常喂养流浪猫,是流浪猫的饲养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而乔小姐认为,伤人的是流浪猫,自己只是偶尔投喂,又不是猫的主人。而且肖小姐所养的狗是大型犬,猫狗打斗是狗先攻击,何况肖小姐还踢了流浪猫。乔小姐认为肖小姐才是自作自受的那一个。
然而,法院一审和二审结果,都认为投喂者乔小姐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一审结果是:投喂的流浪猫咬了人,投喂者要负七成的责任!
一审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78 条的规定,乔小姐长期投喂浪猫,是对流浪猫的饲养;被告是流浪猫的饲养人,所以有义务对流浪猫进行管理,并对流浪猫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被告乔小姐要向受害者支付七成的医药费,即一千二百七十一元,以及交通费四十九元。
二审结果是:流浪猫虽然不是投喂者的,但它伤了人投喂者要负一半责任!
乔小姐不服,于是上诉到二审法院。
二审的结果是:乔小姐的投喂行为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用动物;也没有对流浪动物形成控制力,所以即使其长期投喂,也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或占有,不构成流浪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但是二审法院认为乔小姐的行为仍应接受法律的规范和调整,原因在于被告乔小姐对流浪猫的投喂行为会对小区的环境产生一定影响,而无论其目的为何。
具体体现在:被告乔小姐定点投喂流浪猫,使流浪猫形成了觅食的固定地点,并且被告投喂的地点在小区的公共通道,导致了流浪猫在此聚集;又基于流浪动物的天然野性,流浪猫的聚集必然会对公共环境安全带来危险。
被告对流浪猫的不规范救助行为开启了危险,又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控制该危险的发生,形成了一种对公共利益的不合理干涉。并且这种危险与原告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改判:改判被告乔小姐向原告肖小姐支付医疗费九百零七元八角八分、交通费三十五元;驳回了肖小姐其他诉讼请求。